中国轻纺城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06-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轻纺城市场管理,促进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更好更快做大做强中国轻纺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轻纺城市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区范围内以中国轻纺城冠名的纺织面料、服装服饰辅料、纺织机械等各类纺织品要素市场及其配套的物流、技术市场等(不含中国轻纺城钱清轻纺原料市场)。

    第三条  市场区范围内举办市场、从事经营、依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企业、部门、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轻纺城建管委)为县委、县政府负责轻纺城市场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轻纺城建管委做好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共同推进中国轻纺城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市场规划建设

    第五条  中国轻纺城市场的新建与改造升级,应在《绍兴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中国轻纺城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区内配套公用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经轻纺城建管委审核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公用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作。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调整经营结构、经营布局,应符合区域市场整体布局规划和划行归市分类交易规划的要求,经轻纺城建管委审核同意后进行。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与经营者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商铺(营业房)装修等,应在轻纺城建管委统一协调和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市场相关规定进行。

    市场区内配套的仓储、打卷、报亭、餐饮、小卖部等服务摊点的设立,也应符合市场服务网点总体布局要求,经轻纺城建管委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设置经营。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

    第九条  举办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标准,达到环保、卫生、物管、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或者委托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和物业管理。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转让或者租赁营业房的使用权。

    营业房使用权的转让、转租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格式文本,双方就合同时间、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宜共同约定。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工商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第十二条  举办市场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自觉履行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的义务,落实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设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共同打造公平、有序、诚信、法治市场。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共同加强对中国轻纺城品牌的推广宣传工作,根据轻纺城建管委统一策划的市场品牌推介方案,自觉承担宣传推广义务。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以市场电子监控网络为重点的安全防范设施,积极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还应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和处理;

    (二)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三)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四)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公用设施完好,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五)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商业欺诈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轻纺城建管委、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报送;

    (七)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亮证经营,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举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营业房给第三人的,受让或者承租营业房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持市场秩序,妥善维护营业用房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市场治安、消防、禁烟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划行归市的要求,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占道经营。

    营业房应以陈列样品为主,商品摆放要求整齐、有序、美观。

    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市场管理,接受行业监督检查,文明诚信经营,依法照章纳税,按时缴纳各种税费、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依法成立商会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享有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正当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以中国轻纺城经营户为主体组建的各商会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联、中国轻纺城总商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引导经营者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积极争创星级市场与文明经营户。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轻纺城建管委作为市场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加强市场商品的抽查监督,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创建文明诚信市场;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司法调解机制,为市场经营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六)加强市场交通、运输、治安、消防、城建管理,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健全运输、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七)加强市场税收征管,规范执法,文明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轻纺城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涉及市场的专项性、综合性、集中性的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应规范执法,并在事前、事中、事后告知轻纺城建管委;轻纺城建管委应当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和参与。

    第二十五条  按照“便捷、高效、务实”的原则,中国轻纺城市场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凡涉及市场经营、户外广告、营业房租赁流转、货物联托运、工商、税收、交通、治安、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业务,均进入中国轻纺城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轻纺城建管委对市场营业房实行统一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营业房租金实行政府核定,以切实降低商务成本,促进市场持续繁荣。

    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转让转租交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营业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交易预先申请登记、交易信息公示和交易完成确认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市场城建监察,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和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违章现象的产生。中国轻纺城城管安监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积极为市场创造良好交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凡进出市场交易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服从车辆管理人员指挥,按交通标志行驶,按指定地域停放,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交通秩序。

    市场区内从事经营的短驳运输车辆、人力三轮车和其他车辆,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服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市场治安承包责任制,实行分区包干,责任到人。轻纺城市场派出所要加大治安巡查力度,加强警力配备,完善市场电子监控网络,积极打造平安市场。

    第三十条  市场货物联托运业实行统一管理。任何有关货物联托运的经营活动,均应遵守联托运市场相关规定。对欺行霸市、强行装卸、强制托运、区域封锁、垄断经营、价格欺诈等不法手段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打击。积极推行市场联托运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认真落实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市场交易区内严禁吸烟、明火作业、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加强消防安全值班,加大消防巡查力度。场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轻纺城建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取得信息、咨询、广告等业务资格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纺城建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

    (二)违反划行归市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商品经营结构的;

    (三)不经审批擅自改变市场布局和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市场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

    (四)相关管理设施、制度、人员不到位,市场管理混乱的;

    (五)不经批准,擅自提高营业房租金标准,造成影响的;

    (六)不履行相关管理义务,不服从职能部门管理,影响市场稳定、繁荣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收回其市场经营许可证:

    (一)市场建筑消防安全设施不达标,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市场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市场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通过加固达到建筑安全性能标准的;

    (三)市场建筑经有关部门批准属拆迁对象的;

    (四)市场举办者因经营不善,自愿放弃的。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行为的,经查处、教育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违反税收法规,有偷税及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第三十六条  轻纺城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诈骗或者隐瞒事实的手段,为经营户提供虚假信息牟取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轻纺城建管委及其他与市场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会同轻纺城建管委制定的相关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轻纺城建管委负责解释。(中国轻纺城钱清轻纺原料市场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