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荣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

2007-04-11

 
审议并原则通过《绍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报讯 县委副书记、县长冯建荣日前主持召开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绍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会议决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本县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已转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对象为,本县非农户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县常住15年及以上的人员。

  会议指出,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和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有利于我县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快实现全民保障的目标,让全体社会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会议要求,要科学设定支付标准,适当留有余地;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应保尽保。

  会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所需资金由县镇两级财政安排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本报通讯员)